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由市、县(市)、九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