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五)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六)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备案证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