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