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预售广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