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地产预售广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