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各选举单位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保障。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