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加强同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按照法律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