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