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