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工作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创新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