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工作会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创新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