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面复代表并征求意见。答复件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机构,并上传至代表工作信息化系统。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答复,还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