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对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答复领衔代表的同时,应当分别函复联名代表。对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选举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