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应当实事求是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