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或者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应当将采纳和解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