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沟通,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代表要求共同答复的,协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答复。

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