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向代表说明情况,并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