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组织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涉及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