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参加代表座谈会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征求代表意见后,可以协助代表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