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代表要求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后,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