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代表和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亲笔签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