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