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四条有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开展自养活动的,其开办的经营实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