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院校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摊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