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组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组织开展藏传佛教活动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