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三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组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组织开展藏传佛教活动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