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藏传佛教活动、举行藏传佛教仪式;(二)担任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僧职;(三)接受和开展藏传佛教教育;(四)从事藏传佛教典籍整理、进行藏传佛教教义和宗教文化研究交流;(五)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六)依法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