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藏传佛教活动、举行藏传佛教仪式;

(二)担任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僧职;

(三)接受和开展藏传佛教教育;

(四)从事藏传佛教典籍整理、进行藏传佛教教义和宗教文化研究交流;

(五)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六)依法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