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人员。佛教协会应当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有关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备案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藏传佛教协会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后,可以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