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接受省内外学经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