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实物、重要史迹的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