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藏传佛教活动安全。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灾害。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