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对经政府批准的未成年活佛,所在地宗教和教育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