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佛教协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藏传佛教活动;

(三)指导或者主持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受戒和教育等活动,负责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

(四)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宗教教务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依法认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六)建立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开展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会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八)联系、服务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藏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九)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依法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十一)依法协助处理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十二)协助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保护文物古迹;

(十三)组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开展藏传佛教典籍、藏传佛教文化研究,对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佛教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