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佛教协会与佛教院校第十条有效佛教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佛教协会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