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水系安全、破坏水系附属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