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系保护公益性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