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系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发生危险汛情和破坏环境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