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调度、水质保护、水系附属设施维护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及其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