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水系供蓄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调度计划。在汛期,水系供蓄水调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防洪安全。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