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系供蓄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调度计划。

在汛期,水系供蓄水调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防洪安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