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促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的利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