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取水,拦截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抽水设备,从水系中取水。确有用水需要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