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与建设,分期分批进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

雨水排水口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