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