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水系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影响水系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和建筑垃圾等,并做好环境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