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水系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二)水系及重点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三)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清单;(四)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五)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六)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