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水系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妥善处理水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水系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