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水系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其他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水系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