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系管理机构,统一编制水系保护规划,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