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