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