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