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建设,并处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