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